者:赵同庆,系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注册会计、高级会计师

随着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323日正式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自20165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征收二十多年的营业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计算复杂、以票控税、实行进项抵扣为主的增值税征收方式。

根据《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兼营第(七)款建筑服务中关于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同时也定义了“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从条款中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甲供工程的建筑服务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即乙方对该项目按3%开票给甲方,同时乙方对该项目取得的所有进项税发票不得抵扣,直接进入工程成本。

那么从11%到有甲供的3%,有无临界点,甲乙双方各会面临什么样的情况?本文分别从甲乙双方进行分析,提供一种思路,供业界同行参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假设以含全部材料进行工程招投标,并按新的计价规则确定中标含税价为 A 亿元,乙方投标时以一般计税即11%的税率进行开票。(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5%

则甲方的不含税成本即为支付给乙方的总价分离出进项税的金额,即:A/(1+11%)-(A/(1+11%))*11%*7%+5%=A*0.8890,其中(A/(1+11%))*11%*7%+5%)为取得11%抵扣进项而带来的税费减少,相当于从乙方11%的票获得的收益。

二、假设工程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有意向将其中X%的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做成甲供,同时仍要求乙方开具11%的增票,则甲方的不含税成本为:

A*(1-X%)/(1+11%)-A*(1-X%)/(1+11%)*11%*12%+A*X%/(1+17%)-A*X%/(1+17%)*17%*12%

=A*0.8890-A*(X%*0.051744)

如果甲方拿出30%的甲供材即 X%=30%,则甲方的成本就下降到: 0.8734768*A,是原来的(A*0.889098.25%,即甲方得到 1-98.25%=1.75%的利润。

三、若甲方拿出X%的甲供材,同意乙方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并开具增票,会是什么情况?

此时甲方的不含税成本公式为:

A*(1-X%)/(1+3%)-A*(1-X%)/(1+3%)*3%*12%+A*X%/(1+17%)-A*X%/(1+17%)*17%*12%

=A*0.9673786-X%*0.13011)

假设X%=30%,则甲方的不含税成本=A*0.9283,其成本比原来不拿出30%甲供材要高。那么甲方需要拿出多少甲供材,才能与乙方开3%的专票后的收益保持不变?即临界点是多少?

即:不拿出甲供材11%下的不含税成本=拿出X%甲供材后的3%下的不含税成本

即: A*0.8890=A*(0.967379-0.13011*X%)

经计算 X%=60.24%

就是说甲方若为了拿出甲供材,而让乙方选择3%的专票,则甲方至少拿出总价60.24%甲供材料并且还要都能取17%的增票,才不吃亏。

但总价60.24%的材料占比并且都能取到17%的增票基本是不切实际的,一个工程项目还存在混凝土、地产、辅材等低税率情形,所以从甲方角度出发,不可能简单的把甲供材拿出来以后,直接让乙方开3%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是尽量让乙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除非拿出一部分甲供材后,同时要求乙方再降低一定比例的工程总价。

假如甲方拿出50%的甲供材,同意乙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是否划算呢?答案是不一定,主要影响因素是乙方就该项目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项目上所有进项税发票都不能抵扣,也就是说除甲供材以外的原本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的人、甲供材以外的材料、机械费、间接管理费等都不可抵扣,这部分抵扣就增加了简易计税下的成本。所以对施工企业(乙方)来讲,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测算这部分抵扣影响成本额与甲供材拿出去后收入因低税率增加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确定选择适用何种计税方法。(该模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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